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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 2020-06-30 录入员: 葛磊 来源:

南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通大委〔2014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与学校改革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处级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与时俱进,具有领导本单位(部门)改革和发展能力的,团结高效、勤政廉洁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配备处级领导班子时,注意班子成员能力、特长的互补,专业学科的合理搭配,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注意选拔优秀女干部和党外干部,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用好各年龄段干部,以保持处级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性、工作的连续性和结构的合理性。

第五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献身教育事业,勇挑重担,树立正确政绩观,在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建设中做出显著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一定的教育管理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勤政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被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在本校工作一年以上(特聘职务除外)。
2.提任党政管理干部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任业务管理干部的,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任业务管理部门正职或学院院长的,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处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正科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被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7.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年龄上限原则上男性58周岁,女性55周岁。提任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严格执行任职条件和资格。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处级干部基本条件的教师,可直接选任副处级领导干部。处级领导干部换届时,40周岁以下干部需占一定的比例。

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学校重大任务中尽职尽责,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处级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动    议

第九条 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处级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处级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三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主持,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正处职岗位领导干部由党委全委(扩大)会议推荐,党委全委(扩大)会议范围:全体党委常委,校领导,校级调研员,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处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等,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学院、室(所)处级干部由本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推荐;部门、直属单位处级干部,教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由全体教职工会议推荐;在100人以上的,由全体教职工或本部门(单位)下列人员会议推荐:处级干部,科级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党委常委,校领导,校级调研员,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六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执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可参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处级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推荐报校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业务岗位除外)。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一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由党委主要领导同志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对党委常委会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学校事业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考察情况。

第二十四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分管校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全体处级干部;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专业、学科相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代表;

(四)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科级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

(五)考察对象的工作对象和服务对象代表。

(六)根据考察需要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校纪委、监察处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委托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考察组由两名及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充分酝酿。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或无党派代表人士联谊会负责人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属于上级党组织管理的,校党委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校党委常委会对处级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逐个介绍处级干部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涉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情况时,相关人员应回避

(三)进行表决,以校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二条 需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校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制度,每届任(聘)期三年。

第三十四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校党委决定拟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五条 提拔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三十六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聘)用的干部,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纪委书记同其本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自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分党委(党总支)换届,按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举产生,报校党委审批。分党委(党总支)干部的个别调整、调任按上述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行。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处级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两届的,一般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在人、财、物等部门连续任职满两届的,必须交流;同一单位(部门)党政主持工作干部一般不同时交流。

(三)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提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行政和党务岗位、党政职能部门和学院之间交流任职。

(四)干部交流由校党委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在组织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四十四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每年截止到
630日)。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七条 经组织选派,处级领导干部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免去其所任职务。返校以后,根据工作需要并经过组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任用。

第四十八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四十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正常离任后,专职党政管理干部一般保留原级别;专任教师提任的干部,离任后回原教学科研岗位,不保留原级别,根据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时间,享受6个月至12个月的学术假;学术假期间,享受原级别待遇,若本人申请外出进修,学校一般优先给予安排,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经费资助。

第十一章   纪律监督

第五十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三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四条 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校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检举、申诉。党委组织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申诉、举报。纪委、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建立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六条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通大委〔20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