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作如下修订:
一、党费的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我校在职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个人所得税-三险一金。收缴党费标准就是上述党费计算基数×相应比例。
3.离休党员按每月离休工资前四项(职务工资、级别、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总和的1%交纳党费;退休党员每月按退休工资第一项的1%交纳党费。
4.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参照在职党员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党支部讨论,并报上级组织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7.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流动党员、在外研修党员等群体实际情况,探索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
8.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9.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10.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1.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2.各分党委(党工委)、党总支按季度上缴党费至学校相关账户,并在党费记实系统中及时记录。
二、党费的使用
1.按照中组部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党费的具体使用范围是:①培训党员;②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③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④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⑤开展党日活动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①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②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③党内表彰所需费用;④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⑤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⑥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可不再填写《南通大学党费支出审批单》。
2.学校每年党费收入的15%上缴市委组织部,党费收入的40%拨付各二级党组织作为党员活动经费,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3.党费使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党费开支的所有票据和单据,要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按照审批权限经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审批,按照南通大学经费报销的有关规定报销。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一律不准在党费中开支。
4.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党费的管理
1.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业务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进行;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处代办,在财务处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2.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校党委定期公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各分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党支部对本级党组织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每年自查一次,同时向党员公布。
3.党委组织部每年结合学院党建与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工作,对各基层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原《南通大学关于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通大部组〔2008〕1号)同时废止。
中共南通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