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干部教育培训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浓厚干部学风,切实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精神和学校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含到龄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管理由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实施,科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管理由二级党组织负责实施。
第三条处级领导干部每年应达到110学时以上的培训,科级领导干部每年应达到90学时以上的培训。
第二章学时构成
第四条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取得学时的途径主要有:参加网络课程培训、理论中心组学习、专题报告会及党课、党校培训、党支部组织生活及主题教育活动、跟班听课、组织调训、阅读理论书籍以及围绕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高等教育管理等内容撰写调研报告、研究论文和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等。
第五条干部可根据岗位需要、专业背景,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自主参加网络课程学习,学时按实际完成学时计。
第六条干部按照校党委要求,参加党委、分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每次按2学时计,作中心发言的,每次再加2学时。
第七条干部参加学校及各级党组织(包括民主党派组织)的相关专题报告会、党课、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生活和主题教育活动等,每次按2学时计。
第八条干部深入学生班级听课或参加其他听课活动的,按每节课1学时计。
第九条干部参加各级党校(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理论学习培训、工作业务进修等按实际学时计。
第十条干部阅读党建、思政和高等教育管理等方面理论书籍的,按每部10个学时计;撰写工作调研报告按每1千字2学时计,调研成果被校级及以上党组织采用的,计双倍学时;撰写党建和思政研究论文并参加校党建和思政研究会年会交流评选的,按每篇5学时计,论文在校党建和思政研究会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2、1个学时,获得省党建和思政研究会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再加3、2、1个学时。多人合作的论文,由第一完成人在总学时内分配确定其他参与者的学时。
第十一条干部围绕党建和思政、高等教育管理等内容(以下著作、专著、论文内容与此同),以第一作者在三级期刊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按每篇10学时计,在省级刊物发表的,按每篇5学时计。干部担任著作主编的,按每部10学时计;撰写专著的,按每部20学时计。多人合作的著作由第一完成人在总学时内分配确定其他参与者的学时,干部发表学术论文(含主编、专著等)的学时可以累加统计,最高以30学时计。
第十二条干部围绕党建和思政、高等教育管理等内容申报相关科研项目的,按申报校级、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分别计4、5、6、7个学时;项目获批的,分别加2、3、4、5个学时;科研成果获得奖励的,按校级、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分别再加6、7、8、9个学时。多人合作的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在总学时内分配确定其他参与者的学时。相关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奖励的学时可以累加统计,最高以30学时计。
第十三条干部面向师生作理论宣讲报告、党课团课报告的,每次以4学时计;承担校外宣讲任务的,按双倍学时计。
第十四条干部参加学校组织的党建、普法、纪检等相关内容的知识测试、公选干部考试等,每次以2学时计。
第十五条干部校外挂职锻炼,半年以内的,应完成50%的学习任务;半年以上的,按挂职单位党组织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脱产或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干部,其教育培训学时,按当年实际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课程的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干部学时计算的时间与干部年度考核的时间段相同。
第三章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处级和科级领导干部学时管理考核工作,分别由党委组织部(党校)和各二级党组织负责实施,建立完善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二级党组织要做好本单位(部门)所属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了解干部学习效果以及在平时工作中具体运用学习成果的情况,具体负责干部教育培训的管理、考核以及情况通报、教育提醒、批评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干部应认真填写《南通大学干部教育培训学时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情况登记表》),呈报所在党支部、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审核签名(涉及本人的请班子成员审核签名)后,处级领导干部《情况登记表》报党委组织部(党校)审定备案,科级领导干部《情况登记表》由二级党组织存档。
第二十一条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情况纳入干部考核。每年干部参加年度考核时,应在述职的同时进行述学,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情况登记表》。如有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当年教育培训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学校及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
第二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二级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应进行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拔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补训;未完成补训的,延长试用期或不再试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通大学干部教育培训学时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