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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9-06-03 录入员: 龚一文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切实加强和改进干部管理工作,推动我校全面从严治党迈上新台阶,为建设有特色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根据中央、省委从严管理干部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从严管理干部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正面教育、事前监督的原则;

三、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相结合的原则;

四、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全校处级干部。

第二章  选任与交流

第四条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南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强化政治标准和纪律规矩要求,按照“20字”好干部标准,结合学校事业科学发展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和优化选人用人的程序与步骤,注重选拔勇于改革创新、敢于担当作为、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干部。

二、配备处级干部时,严格执行领导职数预审制度,注重班子成员能力特长的互补和专业学科的搭配,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注重选拔优秀女干部和党外干部,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用好各年龄段干部,以保持处级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性、工作连续性和结构合理性。

三、改进干部民主推荐的程序和方法,采取会议推荐、谈话推荐等方式进行,也可在此基础上采取二次会议差额推荐,深入了解被推荐对象的群众公认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的综合研判,进一步扩大和延伸考察范围,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人岗相适度,努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四、加大对考察人选的甄别和把关力度,坚持干部档案“凡提必审”、干部个人报告事项“凡提必核”、信访举报“凡提必查”、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防止“带病提拔”。

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一、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两届的,一般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在人、财、物等部门干部连续任职满两届的,必须交流。

二、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动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行政和党务岗位、党政职能部门和学院之间交流任职。

三、提任处级干部原则上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三章  教育与培训

第六条严格干部思想政治教育

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干部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论述,准确把握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坚持用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严格规范干部的言行,引导干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

第七条严格干部教育培训要求

充分发挥党校(社会主义学院)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政治意识、提高工作能力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集中培训、自主选学、在线学习、考察调研等方式,加强干部培训工作,促进干部能力素质的全面提升。处级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上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党校(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学校党委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培训系统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结果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干部个人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规定

中层领导班子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内部决策和监督机制,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全面推行讨论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班子成员要相互支持、团结协作、敢于负责,形成推动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级学院要严格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进一步完善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和党建议题,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加强对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督查,对领导干部违反民主集中制,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策,自行其是,或不按工作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一经调查核实,将按干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

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专题民主生活会,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应列席会议。民主生活会前要广泛征求意见、深入交心谈心;会上要突出主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找准突出问题、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做好会议情况通报,抓好整改落实。

第十条严格工作纪律

领导干部工作时间内,应切实履行岗位工作职责,保持应有的工作热情和工作干劲,做到在岗在行在状态。“双肩挑”干部应当将主要精力用于管理工作,在切实履行管理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合理承担教学和科研工作。确有特殊情况,需承担更多教学、科研任务的,须经学校党委同意。

实行会议考勤制度。校党委召开处级干部会议由党委办公室进行考勤;专项工作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干部,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每年底将处级干部参加会议考勤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作为目标管理和干部考核的依据之一。凡一年中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全校性重要会议三次以上者,当年处级干部考核不得评“优”。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干部请销假制度

凡干部因公、因私离开学校或市区一天及以上需按规定程序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正处级干部请假,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副处级干部请假,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请假人须填写申请表,注明请假事由、去向、时间等有关事项(可附相应证明材料、会议通知等),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外出时间超过三天,须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必要时报人事处备案。假期结束后,须及时向批准外出的领导销假。

请假期间,要自行做好工作安排和交接,保持通讯畅通,不得影响正常工作。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机关部门正副职一般不得同时请假。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一、各二级单位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及相关部门报告下列情况:干部严重违反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重要决策和部署的情况;干部发生失踪、出国(境)逾期不归的情况;干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发生突发事件或网络涉稳事件的情况;其他涉及中层干部的重要情况。

二、处级干部应于每年131日前,向学校党委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人的有关事项。包括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干部的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处级干部在上述事项发生变化后,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开展随机抽查核实工作,随机抽查核实的范围和比例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领导干部若出现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等情形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严格干部出国(境)管理

一、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须按照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由党委组织部进行政治审查。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处级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处级干部,要从严把关。

二、集中保管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证件主要包含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登记备案人员(包括在职处级干部、相关重要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的相关证件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干部如需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请填写《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备案表》,由所在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组织部领取相关证件,并在回国(境)后10天内及时归还相应证件。

三、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条严格规范干部兼职行为

根据中组部相关规定,处级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需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审批,兼职数量适当控制。处级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处级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其应履行的职责;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对提拔或调整的干部,由相关校领导对其进行任职谈话,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作为重要谈话内容,如实反馈考察结果、提出工作建议。

建立健全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之间、与下级干部的谈心谈话制度。各二级单位党政正职干部每年要与班子每一位成员谈心,班子成员之间要开展相互谈心,班子成员还要与分管领域的负责人、骨干以及其他干部群众谈心。通过谈心谈话,加强沟通交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该鼓励的鼓励,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制度

一、提醒。组织部、纪委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工作中,对处级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二、函询。组织部、纪委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处级干部进行函询了解。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诫勉。处级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选人用人或学术道德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对正处级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处级领导干部,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可进行届中和任期审计。坚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等问题,责成被审计单位健全完善内控机制,并对单位主要责任人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核评价制度

一、加强平时考核和日常监管。加大对干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考核,注重观察和分析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注重在应对重大事件、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以及对待个人名利等方面考察和识别干部。

二、加强年度考核。按照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办法,围绕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全面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三、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及时客观地向分管领导和干部本人反馈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位于后10%的中层领导班子和位于后3%的处级干部进行谈话。连续3年排名位于后10%的领导班子,换届时调整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

一、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1.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2.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抓作风建设不力,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4.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5.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二、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4.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5.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6.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7.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8.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9.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10.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条严明干部管理责任。学校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具体落实的干部管理责任体系。基层党组织主要领导是从严管理干部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担负从严管理分管领域干部的责任。各级党组织要自觉担负起从严管理干部的政治责任,强化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将干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的重要工作,贯穿于班子建设和学校发展的全过程。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建立从严管理干部责任制。对用人失察、失误,疏于管理监督,班子成员或分管人员连续多次违纪违规的,不仅追究当事人责任,而且追究相关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二级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单位作出检查,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领导班子成员受到问责追究的;

2.一年内工作人员有2人次以上受到问责追究的;

3.未按规定向校党委和纪委报告履行从严管理党员干部情况的;

4.本单位责任事故和案件频发,在校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其他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问题频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科级干部的管理,以二级单位党组织管理为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