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挂职干部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推进挂职锻炼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选派优秀干部和教师进行挂职锻炼,是我校干部培养的重要途径。各二级单位对挂职干部要思想上重视、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其挂职锻炼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条挂职干部要全面贯彻落实“好干部”标准和从严从实的工作作风,遵章守纪,服从安排,虚心学习,开拓创新,正确处理好学校和挂职单位的关系,在实践锻炼中增长才干,以实际行动树立学校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挂职干部的选派和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归口管理,人事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挂职干部选派
第五条挂职干部选派对象主要为管理干部和骨干教师。
第六条挂职类型包括援疆、援藏、支援西部地区、基层挂职(如科技镇长团、江苏博士服务团、驻村第一书记、县级团委等)以及借调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工作。
第七条选派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具备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为人正派,有奉献精神;
2.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路清晰,有开拓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自愿从事挂职工作;
3.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具备挂职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4.原则上在高校工作3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第八条选派程序
1.根据上级组织部门选派计划和要求,由校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落实挂职人选。经个人自荐报名、部门(学院)同意、组织考察,拟定选派对象后报校党委批准;特殊情况也可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组织部直接选派,并报校党委批准。
2.借调或者外借人员,各单位在收到外单位借调函后,经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商,明确是否同意借调及借调具体人选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报校党委批准后办理借调手续。
第三章挂职干部工作职责
第九条挂职干部到岗后,要尽快融入新的岗位,明晰岗位职责,发挥好高校科研、教育、人才和管理等各方面的优势;同时,围绕学校发展需求,深入推进政产学研合作,推进校地双方人才建设、科技创新、项目申报等双赢平台建设。
1.准确定位,履职尽责。根据有关协议和挂职单位的需求,服从地方政府和挂职单位工作安排,认真履行挂职岗位的职责;
2.结合专业,借力发展。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主动服务于挂职单位的需求,与挂职地区企业共同申报科技攻关、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等各级各类项目,联合申报各级各类科研奖项。
3.发挥优势,搭建桥梁。积极宣传学校的科技成果和人才培养情况,协助学校与挂职地区建立政产学研合作关系,实现校企无缝对接,促进学校科技成果向地方和企业转化,推进校地科研基地建设,提升科研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
4.多措推进,引培并举。通过多种举措,促进地方与学校开展高层次人才引培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组织企事业单位赴高校开展专场招聘会,拓宽大学生就创业渠道。
第四章挂职干部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干部挂职期间,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及原所在单位要精心搭建与挂职干部的联系平台,定期交流、慰问挂职干部,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切实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和相关问题。挂职干部应每半年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汇报一次工作,挂职期满须将书面工作总结交原所在单位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如遇有特殊情况随时与学校联系。
第十一条干部挂职期间,须接受挂职单位和学校日常管理,遵章守纪。因病、因事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请假手续。请假1周以上(含1周)的,在征得挂职单位同意后,须由挂职干部本人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备。对违反上述纪律,学校将酌情处理。
第十二条 挂职时间一般为1年。如因工作需要,提前结束挂职或延期的,须挂职单位正式来函说明原因,由党委组织部报校党委审议后,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挂职期满后,挂职干部应及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到,并按期返回原岗位工作。已有挂职经历者,一般不再安排。
第十三条组织部门采取日常考核与期满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通过个别谈话、座谈会等形式,会同挂职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全面了解挂职人员的工作情况,包括勤政廉洁、遵章守纪、工作实绩等。
第十四条挂职干部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考核合格、优秀者,作为干部提拔使用、职级晋升、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不合格者近三年内不得再外派挂职、进修、晋级、晋职等。考核情况形成相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挂职干部待遇
第十五条干部挂职期间,学校保留其岗位和所任职务,党组织关系转至挂职单位;在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资格不受影响。挂职期间相关生活待遇如下:
1.工资待遇:年度考核委托挂职单位进行,考核结果报学校组织部、人事处。考核合格和优秀者,脱产挂职期间视同完成在校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柔性挂职视同挂职期间完成20%的在校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按在校同类人员对待,正常发放工资待遇。
2.生活补贴:在市内(五县市,不含南通市区)挂职的,按600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在市外挂职的,按1200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上级文件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文件执行,如挂职单位给予补助(贴)不足上述标准的,学校予以补足;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补助。
3.差旅费用:在市外挂职的人员,按出差规定每年可报销往返路费两次,相关标准参照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4.住宿费用:挂职干部挂职期间的住宿由挂职单位解决。特殊情况需要学校安排住宿的,住宿费用由挂职单位与学校协商解决,在市外挂职人员年住宿费用一般控制在35000元以内。
5.若上级有关部门或挂职单位有专项经费与补贴,以上各项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